广州市外商企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办理招用工的通知
外企劳[2008]001号
各代表处/公司:
根据穗劳社函〔2007〕238号、穗劳社就[2005]12号的文件精神,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为了使贵代表处/公司的招用工手续规范化及合法化,请在员工入职时及时办理招用工(由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代表处/公司请在员工入职时,协助本公司收集招用工所需资料)。招用工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I、广州市城镇职工办理录用备案
一、受理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招用广州市城镇人员。
二、办理录用备案手续需提交的材料:
- 已填写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合同制职工录用缴纳养老基金花名册》一式四份。
- 并根据被招用人员的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分别提供材料办理:
- 录用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办理。
-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30天内有新单位接收的,新单位可提供劳动者原有的劳动手册办理(注:原用人单位必须已办理录用手续及填写好解除劳动关系页有关内容)。
- 录用本市生源初、高中、职中、中专、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凭毕业生报到证或学校介绍就业证明办理。(并附户口本复印件)
- 市属单位录用非广州生源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凭《毕业生就业通知书》或《毕业证》或《学校介绍就业证明》办理。
- 省属单位录用非广州生源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凭《毕业生就业通知书》办理。
- 录用非广州生源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应届毕业生的,凭毕业生报到证办理。
- 省属单位录用异地招工人员(包括异地复退的义务兵和志愿兵),提供省劳动保障厅核发的《关于中央、部队、省直驻穗单位从农村招工的通知》和《从异地招收迁转户粮关系合同制职工花名册》办理录用手续。
- 市属单位录用异地招工人员,凭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当年下达迁转户粮异地招工计划或广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核发的异地招工名单办理录用手续。
- 录用转业安置干部入穗的,凭军区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下发的批文办理。
- 从外地调入本市、原身份为工人的,凭省劳动保障厅或市劳动保障局的调动批文办理;原身份为干部的,凭市人事局或省人事厅调动批文办理。
- 单位录用本市持蓝印户口人员凭蓝印户口薄、入户相关证明文件到户籍所在街道办理《失业证》,凭《失业证》办理录用手续。或如已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或劳动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30天内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证》,蓝印户口薄、入户相关证明文件。
- 随迁入户人员凭入户批文或准迁证明办理。
注:凭《报到证》办理用工手续的,《报到证》上的单位必须与现用人单位一致。
Ⅱ、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
一、受理条件(范围)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流动人员,自新招、续用或辞退流动人员之日起30日内;流动人员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新招备案:
1.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2.流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明、计生证(核对后退还);
3.从事国家规定凭证上岗技术工种的,提供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应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特种作业的提供有效上岗证书(核对后退还);
4.《录用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
5.《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
6.劳动手册(无劳动手册的提交流动人员小一寸免冠彩照一张领取);
(二)续用备案:
1.《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
2.劳动手册。
(三)辞退备案:
《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
说明:已填报《录用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的出示单位留存件,不需再提交营业执照资料;各式表格和《花名册》电子版格式可从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网址:www.gzlss.gov.cn或gzsc.gzlm.net)下载。
广州市外商企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2008-3-10